上海一老人上公交车几分钟后突然发病不幸身亡,家属向公交公司索赔,法院:死亡由自身疾病引发,与客运行为无因果关系,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年近八旬的上海上公属向索赔死亡身疾诉讼李老伯像往常一样登上公交车,谁也没有想到,老人短短几分钟后他不幸猝亡。交车家属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分钟法院发客索赔医疗费、后突丧葬费、病不病引驳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余万元。幸身
近日,亡家为无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公交公司关系
原告方:
司乘人员未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措施
逝者李老伯的由自运行因果家人称,2024年12月16日早晨,全部请求李老伯在佘山汽车站登上公交车。上海上公属向索赔死亡身疾诉讼“坐下后不到两分钟,老人老人开始擦汗、交车喘气异常,分钟法院发客紧闭双眼靠在椅背上。”原告方指责司乘人员“救助不力”,其律师表示,由于公交车上没有配备任何急救设备,司乘人员也未在第一时间采取心肺复苏等应急措施,导致老人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
原告方要求公交公司承担20%的责任,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91917.2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公交车公司则认为:老人的死亡完全是由其自身疾病引发,“售票员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20,还把公交车直接开往救护车约定地点,协助将老人抬上担架。我们已经在能力范围内尽到了救助义务。”
法院认定:
乘客系发病身亡,与客运无关
法院审理后查明,李老伯上车时间为7时32分,坐下后仅两分钟就开始出现异常呼吸、闭眼等状况。售票员于7时35分开始卖票并轻拍老人肩膀,发现无回应后,于7时36分两次探查其颈部脉搏。7时38分,前座乘客拨打120,售票员随即与急救中心沟通,约定在派出所门口汇合。7时39分,公交车重新启动,7时44分救护人员上车。8时36分,李老伯被宣告死亡。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本案中,李老伯的死亡是由其自身疾病引发,与被告的客运行为并无因果关系。
对于李老伯家人指责的“救助不力”问题,法院表示,司乘人员在合理时间内拨打120,并协助病患送医,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救助义务。”
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驳回李老伯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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